[中加特-gs81052846]8-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tc 2023-8-16 21

公告日期:2023-08-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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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2 年 1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9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12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鉴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
制相关制度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本所于 2023 年 2 月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重新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年 4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110105 号《关
于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法律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收入与客户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2,272.40 万元、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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