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6 关于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如本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触发《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终止情形,《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称 方正鑫悦一年持有债券
产品主代码 97005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集合计划合同生 2021 年 9 月 16 日
效日
管理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
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集合计划合同存 3 年
续期
二、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年。如本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前述约定,本集合计划于 2024年 9 月 16 日已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三、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 自 2024 年 9 月 17 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并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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