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国红利混合-of009999]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tc 3月前 20

公告日期:2024-10-11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中国红利混合”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中国红利混合以通讯方式召
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42,055,848.80 份。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费用包含律师费 20000 元,公证费 10000 元,合计
30000 元。

二、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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