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2〕102号)
当事人名称:通海县国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423760435015J住所(住址):通海县秀山镇秀山东路X号法定代表人:姜XX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424195401XXXXXX
根据2022年6月3日13时46分消费者在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举报单号:1530423002022060306322050,举报内容:“举报该超市内销售过期、散装双汇藤椒火腿肠”。收到投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7日,对通海县国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一紫金花店进行调查落实,经落实,该公司销售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35克的“双汇藤椒火腿肠”已过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申请本局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并进一步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于2022年6月7日进行立案,至2022年6月16日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通海县国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在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通海县国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一紫金花店,现已查实,该店于2022年2月23日采购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35克的“双汇藤椒火腿肠”20捆(35克*10根/捆),货号为6902890257110,规格为:35克/根(10根/捆),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保质期6个月。该店购进此批次火腿肠进货价为9元/捆,销售价格为9.9元/捆。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售出此批次火腿肠7捆,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售出此批次火腿肠3捆,同时此期间损耗1捆。截至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内货柜还摆放此批次超过保质期火腿肠9捆(35克*10根/捆)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发出通市监消清〔2022〕0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正在销售的此批次超过保质期火腿肠9捆(35克*10根/捆)进行扣押。该店共售出此批次的过期火腿肠3捆,销售金额29.70元,因此,违法所得金额为29.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及登记日期。
2、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食品经营项目。
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姜XX和副总经理张XX的身份信息。
4、该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姜XX委托副总经理张XX全权处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
5、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属实。
6、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8、该公司提供直送验收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公司采购“双汇藤椒火腿肠”的日期及数量。
9、该公司提供的商品销售流水打印件,证明了该公司销售“双汇藤椒火腿肠”日期及数量。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罚告字〔2022〕10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海县国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通海县国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除此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还未发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而且消费者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和社会危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2、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能主动说清经营事实,承认违法行为,属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3、销售“双汇藤椒火腿肠”的销售金额不大,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综述以上三点,当事人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并改正其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柒角(¥29.7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4、没收当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火腿肠9捆(35克*10根/捆)。
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零贰拾玖元柒角(¥15029.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零贰拾玖元柒角(¥15029.70元),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电话:0877-3029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