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商报
商家卖鸡尾酒给11岁儿童,处罚必须“刚”起来
不能让“禁令”束之高阁以至“蒙尘”。
近日,有西安市民反映,部分商家无视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售卖低度酒。在征得一名儿童家长同意并支持拍摄后,记者跟随一名11岁儿童进行了暗访,发现未成年人在购买低度鸡尾酒时,部分商家直接扫码收款。
饮酒危害诸多,道理人人都懂,但不是人人都能拒绝。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一旦饮酒危害更大。比如容易上瘾形成对酒精的依赖,时间一长,不仅伤害神经系统增加肝脏负担,而且容易失控酒后闹事,加害他人酿成大错,严重者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
广大青少年要充分意识到这些危害,远离饮酒。全社会更要为杜绝青少年饮酒设置“防护网”。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家早有“禁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2006年实施的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违反者最高罚款2000元。
可见商家卖酒给未成年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上述新闻中,11岁孩子购买鸡尾酒,显然不属于“难以判明身份,需出示证件”的情形,商家依然敢向对方售卖,是赤裸裸地藐视法律。
很容易想到的是,向未成年人售酒早有“禁令”,为何商家毫无顾忌?揆诸当下,根本原因莫过于商家违法成本低,一些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不够。必须承认一点,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商家卖酒给未成年人,真正受到依法查处的案例却不多。这恐怕才是部分商家无所顾忌的根源。
很难想象,一个11岁孩子,在市场上能轻易买到鸡尾酒,如果长期饮用会出现什么后果。因此,对商家售酒给未成年人必须说“不”,坚决打击。面对商家有恃无恐,有必要重申“禁令”,向未成年人卖酒是违法行为。更关键一点,不能让“禁令”束之高阁以至“蒙尘”。处罚必须“刚”起来,执法必须严起来,才能形成威慑力。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墨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