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原本是南京人,曾在青岛市从事幼教工作,今年年初,她辞去幼儿园园长的工作回到南京生活并应聘一家服饰企业担任董事长的秘书,然而工作几个月后,不但劳动合同没签还为待遇等问题与公司董事长发生冲突,被对方抓破了脸,双方闹到了派出所。倍感委屈的许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8月31日,许女士与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女)发生纠纷闹进派出所后,其姐姐致电扬子晚报反映情况,希望报社关注此事。接下来,记者联系上许女士。说到自己求职遭遇,她感到很委屈。“我原本是幼儿园的园长,没想到回南京求职会遇到这么霸气嚣张的女老板!”她说,自己原本是南京人,曾在青岛市某幼儿园担任过园长,没想到尝试改行遭遇如此挫折。此前,她认 识南京某服饰公司的王某时,是在她店里买过衣服,后来留有联系方式一直有联系,大家成了朋友。许女士称,王某的公司集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于一体,在建康路某大市场有多家门面。
许女士说,今年3月,王某考虑到她在青岛担任过园长,有管理经验且她是南京人,就邀请许女士做她的秘书和产品运营经理。 “我是3月中旬回到南京,因疫情隔离,4月才正式到公司上班,但3月隔离期间,我就一直帮助她联络公司的事务。”许女士说,4 月、5月、6月和7月,公司如约每月给她发了1万元工资,后来,发现公司社保缴纳并没有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而是按照最基本的缴纳,明显偏低。为此事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她找到董事长王某询问,然而事情没解决,令她吃惊的是,到了8月底,公司突然辞退她,且没有任何理由。8月31日那天,她到公司询问原由并办理工作交接和结算工资,却被告知她与老板之间是合作关系,公司不欠其工资。“我初入职时,老板含糊提过,若以后工作较好,可以转为合作关系,但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和我签合同,现在8 月份工资1万元没有发给我,还将我打伤。”她说,自己在和王某理论时,遭到殴打,左小腹被踢一脚,眼镜被弄坏,后来双方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和调解,后来没有调解成功。
对于许女士所述,9月2日,记者多次拨打许女士提供的王某电话,但均被掐断,记者发短信向对方核实,也未得到回应。为此事,许女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准备通过劳动仲裁为自己维权。许女士该如何维权,她应该主张哪些权益?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认为,服饰公司所谓的合作关系,是借劳务关系之名规避劳动法义务之实的行为,不应得到仲裁和司法机关的支持。许女士入职之后,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未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终止用工关系,应当支付在职期间的8月份工资。另外,单位未按照职工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事项,工资、二倍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争议受理范围。社保基数和公积金方面的争议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两个机关所属的稽核机构依法处理。至于许女士被董事长王某殴打导致眼镜损坏,属于民事争议,由王某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