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督指引、裁判指引与行为指引有机统合
谢鸿飞
该案虽针对“一房二卖”情形,但其指导意义不局限于此,可以类推适用到一物二卖、股权二重转让等纠纷中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其辐射范围相当广泛。
民事检察在司法治理大局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以指导性案例促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科学、有序开展,符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和方法,即“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正是上述要求的具体落实。最高检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兼顾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不仅可以示范引领民事检察实践,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而且还可以为类似案件实体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提供统一参照,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检例第156号”案例是一则关于“一房二卖”纠纷中如何确定出卖人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再审检察建议案,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最高检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实质争议后,认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失公平,遂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法经审查,裁定再审,并于再审阶段通过调解协议重新确定出卖人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该案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基础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实体和程序上的指引,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柔性监督的制度功能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具有典型且深远的意义。
指导性案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柔性监督的典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条规定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是刚性监督方式,会启动再审程序;检察建议是柔性监督方式,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由法院审查决定。目前,关于检察建议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有检例第25号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检例第88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建议案、检例第143号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等案件,其中涉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指导性案例是“检例第156号”,这对深入开展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由点及面:从个案监督走向类案监督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在于被重复参照或援引,由点及面形成辐射效应。最高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以个案监督带动类案监督,能够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法律效果,从而制约司法擅断,推动裁判尺度的统一。“检例第156号”案例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柔性监督的成功典范,尽管目前只是在个案中获得确认,但通过提升为指导性案例,司法机关及其他人员遇到类似案件时势必会检索和援用该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辩论,如此反复适用必将产生辐射效应,有力促进司法公正。
三效合一:监督指引、裁判指引与行为指引的有机统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据此,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根本任务在于监督指引,适用对象是检察机关。但是,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不仅具有监督指引的功能,而且还附带裁判指引和行为指引的作用。
“检例第156号”案例实现了监督指引、裁判指引与行为指引三种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该指导性案例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行为的监督。在监督实务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方法和程序。其次,该指导性案例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房二卖”民事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可得利益损失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监督,并且主张前买受人因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以依法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这对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类似违约损害赔偿案件时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最后,该指导性案例具有溢出效应,能够警示和指引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严守契约,非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因违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补充功能:确立“一房二卖”中违约损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指导性案例在某种意义上与司法解释具有相同功能,就某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阐释说明、对某个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或漏洞填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虽然明确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但对于如何计算可得利益尚缺乏明确的法定标准,“可得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列明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检例第156号”案例提出,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一房二卖”民事纠纷案件中,前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拒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基于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对此,作为理性商事主体的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而前买受人因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属于其作为房屋合法占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应作为减轻出卖人损害赔偿数额的事由。这一指导性案例确立了“一房二卖”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模棱两可的界定起到了解释说明的作用。
需强调的是,该案虽针对“一房二卖”情形,但其指导意义不局限于此,可以类推适用到一物二卖、股权二重转让等纠纷中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其辐射范围相当广泛。
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重要使命在于回归司法实践,让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视角审查民事裁判是否适当,从而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对民事检察活动,还是解决民事实体争议,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都能充当“活法”的基本功能。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谢鸿飞 刘平)
(检察日报)